电子商务太“强势” 立法不得不跟进

 2014-04-01 08:00:00  网先生编辑部

  据阿里巴巴日前发布的网络零售价格指数报告,截至2010年底,中国网络零售交易总额为5131亿元,是2009年的近两倍,较2007年翻了七番,约占2010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%,电子商务发展步入“快车道”。


  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,电子商务既是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向,也是中国产业结构调整,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,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。尽管电子商务产业呈现蒸蒸日上的发展势头,但依然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。不久前,当当网“半月三次乌龙”,央广经济之声《天天3·15》接到多位消费者的集中投诉,说9月1日早上8点多,淘宝网站上出现很多1块钱的商品,引来消费者蜂拥下单付款,但之后却被淘宝网强制取消订单,理由是第三方软件故障造成价格错乱;而国美网上商城月初也被网友爆料,称其以“IP地址相同”、“不向非消费类客户服务为由”单方面取消订单,而取消订单后修改了商品价格;此外,由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与比购宝联合主办的“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”也接到网友对京东商城的投诉。


  究其原因,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机制还远未建立,商家的行为没有任何强制性的约束力。在网购的过程中,商家是否有权私自撤销订单呢?我以为,网络订单属于合同,根据合同法的规定,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,强制取消订单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单方撤销合同,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。但是,因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的立法非常少,商家顶多承担点民事责任,消费者所获得的赔偿也远远低于商家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收益,而不涉及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。且在司法实践中,因相关证据很容易被篡改  、删除,大多数消费者纵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,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都比较高。换句话说,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仅靠商家自律是远远不够的。


  对于电子商务经营的不诚信行为,除了加强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外,还应在法律上“大做文章”。目前,已经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综合性电子商务法,比如新加坡《电子商务法》(1998年)、美国《统一电子商务法》(1999年)、加拿大《统一电子商务法》(1999年)年、韩国《电子商务基本法》(1999年)、澳大利亚《电子交易法》(1999年)等。与发达国家相比,我国的电子商务仍处在起步阶段,还存在着标准不统一、平台建设滞后、应用范围不广、安全性不够、诚信度不高等问题。如果上述棘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,很可能使问题更加复杂或积重难返。所以,面向商贸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求,借鉴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经验,通过法律途径推动建立、完善诚信机制,将企业的诚信与否和企业的资质证照、政策优惠等挂钩,并针对电子商务中的霸王条款进行治理,对欺诈等违法行为给予惩戒已势在必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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